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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过境或入境香港须知
2007/03/14

 

 

  1. 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理制度。 
  2. 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途经香港,可凭有效护照及联程机票在港停留7天,无需办理进入许可(Entry Permit)。过港停留时间超过7天者,须办理过境进入许可。
  3. 因公在国外常驻人员自境外申请赴港须凭国内出国任务审批部门的批准通知向使馆提出申请。目前我馆暂不受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赴港进入许可申请,请赴芬前自行办妥有关赴港手续。
  4. 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赴港学习、居留、工作、培训等,请按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的规定申请办理。
  5. 芬兰公民(包括芬籍华裔)持有效护照以经商或旅游为目的前往香港,停留90天以内,免办签证。
  6.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并拥有芬兰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赴港,需向使馆申请赴港进入许可(使馆一般核发三个月有效、一次或二次入境、每次停留不超14天的进入许可,费用7欧元)。取得进入许可的中国公民可从内地或境处进入香港。
  7. 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者,途经香港或进入香港,均须办理进入许可。
  8. 居住台湾岛内的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已取得进入大陆的加签(加注),来往大陆途经香港,7天之内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或经港停留超过7天者,应持用香港入境事务处所发的«入境许可证»,有关手续由指定的航空公司代办。旅居芬兰的台胞赴港或途经香港来往内地,须持有关证件向使馆申请«中国旅行证»,并同时办理三个月一次或两次有效、停留7天的赴港进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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