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实行侨民登记的通知 |
| 2006/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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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进使馆的侨务工作、提高为侨胞服务的质量,更好地维护侨胞的切身利益,我们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有关规定,并参照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对定居在芬兰的侨民实行登记。现将实行侨民登记的有关事宜告知同胞们: 一、实行侨民登记的目的 1、便于使馆确定中国公民在芬兰的身份并了解他们的状况; 2、便于使馆为中国公民颁发护照等有关领事证件; 3、 便于在发生事故、逮捕或受伤等特殊情况时及时向侨胞提供协助; 4、便于在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及时向侨胞提供信息,以减少侨胞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5、便于在特殊情况下协助侨胞与国内亲人进行联系; 6、 便于在登记人死亡或其家庭发生紧急情况时向当事人亲属提供协助; 7、便于使馆在任何需要的时侯及时与侨胞取得联系。 二、办理侨民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1、所有在芬兰取得永久或半年以上居留权的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2、登记人持有有效护照、照片、永久居留或半年以上临时居留签证。 三、实行侨民登记的原则 侨民登记根据自愿原则进行。 登记人的全部资料属个人隐私,将受到保护,未经本人允许,使馆不会向任何机构或个人透露。 四、办理侨民登记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侨民办理登记手续后,办理护照补发、换发、延期及加注等有关手续, 本人不必亲自到使馆,可适当缩短申请时间。 五、侨民登记办法 1、侨胞向中国驻芬兰大使馆进行登记。 2、填写《芬兰中国公民登记表》(表1为已获得永久居留者登记,表2 为居留半年以上而未获得永久居留者登记); 3、申请护照换发、补发、延期、加注的中国公民, 可在办理领事证件时进行登记; 4、侨民登记时,由本人携带护照、照片、居留证件亲自到使馆进行登记; 5、婴儿出生两个月内, 由父母、亲属或抚养人持出生证明向常住地使馆申请登记; 5、 登记变更 1) 因家庭搬迁、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失踪、寻回、死亡等原因引起登记资料变更者, 应及时填写《中国公民登记资料变更表》发往使馆; 2) 因加入芬籍导致身份变化时,应及时填写《中国公民登记资料变更表》,并传给使馆(也可通过“公民登记信箱”); 3) 登记人死亡后,其亲属或朋友应在两面三刀个月内向使馆报告并填写《中国公民登记资料变更表》,并传给使馆(也可通过“公民登记信箱”); 4)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使馆申请变更登记; (2) 18 周岁以上的, 由本人向使馆申请变更登记。 六、注意事项 在申报或变更登记资料时,不得伪造、涂改资料, 不得假报,不得冒名顶替他人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居住在芬兰中国公民登记表(1)、(2)(3) 中国驻芬兰大使馆 2005年05 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