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签证申请手续的通知 |
| 2008/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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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以往奥运会主办国及其他大型国际赛事主办国的通行做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 对赴华旅游、探亲和访问等签证申请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申请散客旅游签证须提供在华旅店订单和往返机票; 二.申请探亲签证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地为中国(含港、澳、台)者除外)及往返机票; 三.申请访问签证须提供《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在华旅店订单及往返机票。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大使馆领事部 二OO八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