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004-05-14 10:23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中国的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劳动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文。中国政府实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这就是说,宗教信仰的选择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强制;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是完全平等的,享有法律规定的同等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同等义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活动,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中国政府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各宗教一律平等。中国没有占特殊地位的宗教,政府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在各宗教之间倡导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在中国,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国家政权不利用宗教为自身服务,宗教也不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各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来办,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中国宗教团体愿意同世界各国的宗教组织进行友好交往,增进彼此间的了解和友谊。当然,这种交往必须建立在完全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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